合同担保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担保合同可以是独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若未约定,则默认担保人需承担债务人应付的全部款项。
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不得有重大债务纠纷或其他影响担保能力的因素。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担保期限相应延长。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或要求主债务人履行。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担保物的交付与登记
若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担保人应将担保物交付给债权人,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人应保证担保物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担保责任。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