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或争议解决:
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如果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则作出机关需要二日内将复核申请及交通事故的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如果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将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等部门提出异议
如果涉及民事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意见。
对于交通事故的交通处罚不服,可以针对处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意见。
如果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可以向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在审判阶段可以向法院提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存在问题,可以进行重新认定或者排除该认定的意见。
其他救济途径
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如果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要求重新审查。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并阐明理由。
如果认为事故认定书有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申诉或争议解决,例如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反映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故认定只是案件办理中的证据,并不是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进行申诉或争议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