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判案是指 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来说,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枉法裁判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主体要件: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客体要件:
司法公正,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维护的事实和法律的公正性。
客观要件: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
主观要件:
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枉法裁判的立案标准包括:
1.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枉法裁判罪的处罚为:
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若在审判活动中徇私、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将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枉法判案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