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职业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教育培训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包括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以增强职业卫生意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健康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检查。
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拒绝违章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的冒险作业。
参与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获得赔偿权
劳动者有权在受到职业病危害或工伤事故时,依法要求赔偿。
特殊保护权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这些权利保障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健康和安全,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业活动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