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条件:
被动归案:
犯罪嫌疑人是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归案,而非主动投案。
如实交代罪行:
犯罪嫌疑人需要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罪行,包括犯罪事实和涉及的身份信息。
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对于个别细节记不清楚或无法说清楚的,不宜认定为隐瞒,但基本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必须能够说清楚。
稳定性要求:
坦白的供述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时供时翻。即便先供后翻,最迟应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
自首区别:
坦白与自首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拒绝签字或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只要其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依然可以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