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拘传的机关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这三个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均有权决定并采取拘传措施。
拘传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拘传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拘传时,应填写《拘传证》,并报请各自负责人审批。
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并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若被拘传人对抗拒拘传,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拘传的地点:
拘传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则应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拘传的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时,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的结果:
拘传到案后,应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若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若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综上所述,虽然三个机关都有权实施拘传,但司法实践中,拘传的执行者通常是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