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指 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这种措施旨在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具体措施包括:
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种强制权力,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严禁随意行使。如果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