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有沈阳市户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沈阳市有关规定。
特殊人群申请
外埠户籍人口若与本市户籍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可按照共同家庭成员身份申办低保。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等特殊人群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材料
身份类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家庭收入类情况证明,如工资单、失业证明、退休金证明等;
家庭财产情况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离婚证明等。
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提出书面申请,或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有行为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代理人需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并登记备案;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需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审核与批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进行初审,并进行入户核查,张榜公示;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并录入有关数据。
监督与发放
社区委员会在每月30日前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批准的低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行领取保障金。
建议:
申请前,申请人应仔细了解低保政策和所需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或社区服务中心咨询,寻求帮助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