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存在特定情形除外,如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或法律、行政法规及细则规定的依职权直接登记。
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也应当一并登记相关的不动产所有权。
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登记类型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申请主体和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等。
登记程序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登记机构的职责
登记机构需要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确保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保证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如保护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等。
这些细则共同构成了房产登记的基本框架,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