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包括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拘禁或限制。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侵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非出于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享有这些自由,但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休息权利、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利等。
文化权利和自由:
包括受教育权利、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
财产权利:
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知识产权:
公民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
业主权利
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小区重大管理事项表决权。
对其他业主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享有一票否决权。
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撤销权。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业主知情权。
业主请求权。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