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的实施对象和条件如下:
对象
少年犯:1956年《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收容教养的对象包括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特别是那些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且无家可归的少年犯。
卖淫嫖娼人员: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后续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如果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条件
犯罪程度:对于少年犯,其犯罪程度需尚不够负刑事责任,且无家可归。
年龄:少年犯的年龄范围是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
行为: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其行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并且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
期限
少年犯:最初收容教养的性质带有较强的社会救济性质,期限较短,但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其具有明显的惩戒处分性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二年。
卖淫嫖娼人员: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育的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法律依据
少年犯:1979年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六岁的人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卖淫嫖娼人员: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是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收容教育制度在2019年12月29日被废除。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收容教育主要适用于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且无家可归的少年犯,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至二年,但该制度已于2019年12月29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