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跨省交易是允许的,但需要遵守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主要规定:
1. 跨省收购粮食的经营者需要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2.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省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最低库存量标准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粮食经营者不收购、存储粮食,造成农民卖粮难,损害农民利益。
最高库存量标准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垄断或操纵粮食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因此,如果您跨省买卖粮食,需要办理相应的贸易手续或交易手续,并确保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