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分为 四等十二级,具体分类如下:
首席大法官:
1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
2级,包括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一级大法官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二级大法官为其他大法官。
高级法官:
4级,包括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其中,一级高级法官和二级高级法官通常对应厅局级正职(巡视员)和省部级副职,三级高级法官和四级高级法官对应处级正职和处级副职。
法官:
5级,包括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和五级法官。其中,一级法官通常对应正处级,二级法官对应副处级,三级法官对应正科级,四级法官对应副科级,五级法官对应科员级。
这种分类体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等级确定主要依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