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代表性:
行政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管理活动,体现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调控。
服务性:
行政是服务公共利益的管理活动,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
法律性:
行政具有法律属性,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权威性:
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具有强制力量和支配作用,能够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和调控。这种权威性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和公众的信任。
执行性:
行政是一种执行活动,其主要任务是将国家的意志和决策转化为具体行动,通过制定政策、命令和规章等,对社会资源进行组织和协调。
目的性:
行政活动具有明确的目标和目的,这些目的通常是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等。行政主体通过制定计划和方案,动员各种资源,以实现这些预定的目标。
管理性:
行政活动涉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行政主体通过管理职能,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以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也具有与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单方意志性。
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务必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外部性:
行政行为是对行政主体意外的对象作出的决定。
处分性: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效力,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单方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的基本属性,使得行政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