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行政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客观、适度,并符合理性。具体来说,合理行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确保没有个人成见或偏好的干扰。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与立法授权目的相关的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比例原则 (又称禁止过分原则):行政权的行使虽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对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得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
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三个子原则:
合目的性:
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适当性:选择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法律所必需的,并且结果与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损害最小:在多种方式可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合理行政原则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的行为要求,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合理性,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