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民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了我们以下权利:
平等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身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公民有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并有权取得赔偿。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休息权利、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这些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保护和照顾。
人格权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
身份权
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物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
公民有权享有债权,包括合同等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知识产权
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