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从 1986年10月1日开始征收的。具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该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对于分期缴纳的情况,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10至百分之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此外,关于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具体的缴纳时间和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和纳税人的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