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具有以下特点:
要式证券:
仓单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法律对仓单的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均规定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
背书证券:
仓单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后,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物权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
文义证券:
仓单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
无因证券:
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
换取证券:
仓单由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签发,于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时由保管人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并要求存货人缴还保管人自己发的仓单。
有价证券:
仓单代表着与仓储物同值的财产权利,是一种有价证券。
不要因证券:
仓单的权利义务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
这些特点使得仓单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保了其在仓储交易中的有效性和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