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归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上级人民法院监管。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干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的主管部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监督权。
综上所述,法院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管理和监督,也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