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困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本人申请有困难,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含承诺书和授权书)、残疾人还需提供有效残疾证等。
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平台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将在申请人所在行政村(社区)公示7天。
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及时批准并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长期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示与终止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从公示期满的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如有异议,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的决定,同时重新公示。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审核和审批。
如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可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或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