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要受 同级人大及上级法院监管。具体来说: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干扰。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专责监督法院工作,包括对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监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均设立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则设立监察室或指定专职监察员。
检察院:
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法律督察权。
综上所述,法院的监管体系包括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管理,以及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这些部门共同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