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属于证据的一种。具体来说,笔录根据其内容和制作过程的不同,可以归类为不同类型:
现场笔录:
属于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对象所说话语,是当事人对总体情况的书面表达。
调查笔录:
通常属于证人证言,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向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文字材料。
询问笔录:
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被广泛使用,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件。
当事人询问笔录:
属于书证类型的证据,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调查笔录:
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类型,主要用于鉴定其真实性。
笔录的制作和使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会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