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公证是指对借款人提供来贷款房产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借款人将房产的使用权利交由授权方代理。全委公证的权利主要包括:
公证申请权: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或法律规定,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委托权:
当事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时,可以委托他人或机构代为办理,除非法律禁止委托。
请求有关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发现公证人员与其申办的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
请求保密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对其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予以保密,除非涉及违法行为或侵害他人利益。
请求发给公证书或公证书副本、译本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发给公证书或其副本、译本。
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的权利: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的决定或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
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公证员有权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
公证员有权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公证员有权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签名,也有权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
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有权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并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辞职、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公证员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控告,但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公证员作为国家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处罚的权利:
公证员在非法定事由和非法定程序下,有权不被免职或处罚。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