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实施部门主要是 公安机关,但逮捕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具体程序如下:
批准或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有决定权。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逮捕时,参与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向被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要求被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
总结:
批准或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执行逮捕:公安机关。
因此,逮捕的实施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