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客观性和真实性:
物证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
独立的证明性:
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
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物证具有自己的特有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不能用其他物品或同类物品来代替。
稳定性:
物证通常是静态的,不易失真,但可能因自然因素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等而变形、腐烂或挥发丧失。
直接证据的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作为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言词证据,且数量少,不容易获取。
物证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是重要的证据类型,其收集和保存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