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经常性检查
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依据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特别调查
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行政性调查属于税务检查权范围之内,刑事调查则是在确定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嫌疑后启动。
群众性检查
通过税务机关组织纳税人开展自查或互查的方式,了解不同行业或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这种检查形式具有普查性质,属于一般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
税务机关组织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进行的专业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日常税务检查: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包括税务稽核、税务检查和违章处理。
专项税务检查:根据特定目的和要求,对特定检查对象进行某个方面的检查。
专案税务检查:对上级指示、有关部门转办、征收管理部门提供、公民举报及国际、省际间情报交换等案件线索进行的专门检查。
联合性检查
多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检查,包括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税务部门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的联合检查。
查账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及相关经营情况。
责成提供资料权
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资料。
询问权
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问题和情况。
交通邮政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相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账簿、凭证、合同等进行检查,查验税收依法征收情况。
税务调查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务抽查
税务机关随机抽取纳税人进行检查,以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