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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如何收费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31 03:15:37    

执行异议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类型、涉及金额等因素进行确定。以下是具体的收费情况: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若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免交、减交情形,则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即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不涉及财产的执行异议

一般不收费,但若属于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受理费用应当为50元至100元。

涉及财产的执行异议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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