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案件类型、涉及金额等因素进行确定。以下是具体的收费情况: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若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免交、减交情形,则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即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不涉及财产的执行异议
一般不收费,但若属于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受理费用应当为50元至100元。
涉及财产的执行异议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