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产品:
动产质押:
包括飞机、船舶、汽车、企业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产品、材料等。这些动产需要易于变现、保值和保管,且出质人拥有可以流通和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金钱质押:
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可以作为质押。
权利质押:
包括汇票、本票、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股份、股票等有价证券。
其他权利: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和一般债权。
个人质押贷款产品:
客户可以使用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凭证式国债或可质押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获得贷款。
以上质押物需要满足明确享有利益、价值合理、质押比例符合规定等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