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其范围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设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
工矿用地:
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涵盖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但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旅游用地:
指专门供游览参观的设施用地,如风景名胜区、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
军事设施用地:
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包括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商服用地:
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业的建筑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指工业、采矿、仓储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采矿地、仓储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指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指公共文化、体育、娱乐、机关、团体、科研、设计、教育、医卫、慈善等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慈善用地。
住宅用地:
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包括有独立院落的住宅用地。
这些分类旨在明确建设用地的用途和范围,以便于土地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