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主要依据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具体而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因此, 查封在程序上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在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综上所述, 查封在优先权方面优于公证。即使财产已经进行了公证,法院仍可以对其进行查封并拍卖,从而保障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处理金钱债权执行时,查封措施具有更高的优先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