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继的手续如下:
当事人签订收养协议 :生父母和接受过继的一方需就子女过继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包括被过继人的权益保障、抚养责任、继承权等。双方共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应当征得同意并提交其放弃抚养该子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被收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收养登记申请书》。
民政部门会对收养行为进行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民政部门认为双方都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收养公证:
如果双方想要办理收养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不办理的,也不会影响收养协议的效力。
建议:在办理过继手续时,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所有手续和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过继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