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属于 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并且由 国家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处之前是司法局的一个内设机构,但近年来它开始向社会机构转变。公证处的上级管理部门是司法局,它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为了行使公证职能,并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需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省级或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因此,从管理角度而言,公证处主要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并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