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时实行的离职休养制度。离休干部划分标准如下:
1.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2.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对于某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离休待遇与干部级别无关,所有符合条件的干部,不论级别高低,达到上述年龄条件即可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