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民事诉讼:
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决。
仲裁救济:
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
监察救济:
当事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立法救济:
当事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和解: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协与让步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的协助,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虚假诉讼救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司法责任;如果构成犯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各种救济途径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