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自首的判刑情况如下:
自首情节的认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贩毒罪的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贩卖毒品数量较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案例
例如,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一般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应当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贩毒自首的判刑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贩毒的数量、情节以及是否自首等因素,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具体的判刑结果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