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通常是通过以下步骤和程序确定的:
名额比例
会员代表的名额比例根据会员人数确定,以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应占一定比例。
产生办法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
选举单位可以是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
候选人获得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当选。
任期
会员代表的任期通常为四年。
条件和义务
会员代表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群众基础。
会员代表应填写《会员代表登记表》,并尽代表义务和责任。
审批
选举出的会员代表名单需报上级工会审批,通过后正式产生。
特殊情况
对于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因特殊情况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会员代表能够真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利益,并通过民主程序参与工会的决策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