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为烈士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作出规定。
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其他待遇
烈士遗属还可能享受其他形式的抚恤和优待,具体包括家庭困难者的定期补助、特别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和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烈士遗属的基本生活,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庭的尊重和关怀。建议烈士遗属及时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详细的抚恤政策和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