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抽象行政行为 和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也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则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条件、方式、程度等都有明确规定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许可证、执照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按照特定形式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平等地位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如行政合同。
其他分类
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