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缴存主体 :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
缴存条件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与单位缴存部分一起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缴存期限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后,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中止和中断。
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使用条件
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在特定情况下,如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职工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套数认定
首套住房认定:无住房记录、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结清的情况下,可认定为首套住房。
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二套房认定
主要依据购房者名下房产情况和征信记录,如已有房产或通过尽责调查确信已有住房,则可能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以上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通知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