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物品的决定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但在特定情况下,例如违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或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时,公安派出所也可以进行收缴。
收缴的决定权
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特殊情况(如价值较低或当事人无异议)下,公安派出所可收缴。
追缴的决定权
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财物应退还被侵害人时,公安派出所可追缴。
物品处理
没收的违禁品、无价值物品或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可登记造册后销毁。
无法变卖或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回收。
物品返还
应退还原主或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无主财物或逾期未领的财物,可登记后上缴国库或依法变卖、拍卖后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执行依据。
申诉权利
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缴物品的决定权归属,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