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总工会发出高温天气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键词】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关键词】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关键词】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驿站)竭诚为外卖小哥、环卫工人、快递员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图书阅读等服务。
【关键词】健康检查
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洛阳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防暑降温工作是季节性很强的一项劳动保护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合理的降温措施,为职工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蒋颖颖 通讯员 夏若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