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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2024年度江苏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8 23:03:00    

2024年,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扎实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1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京某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销售侵犯“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4年4月14日,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同行群内的低价酒水广告,主动联系名为“洋酒批发”的微信,多次购进印制有“MARTELL”“Hennessy”注册商标的马爹利名仕、马爹利蓝带、轩尼诗V.S.O.P等洋酒,并在其经营的KTV内进行销售。经鉴定,这些洋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48.52万元。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对上述洋酒予以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 2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侵犯“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7日,根据举报,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朱某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带有“陽山”注册商标的桃子197盒、带有“陽山”“阳山”注册商标的桃盒1897个。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2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8月7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 3

徐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科勒”“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案

2023年9月21日,根据举报,徐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二期项目施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施工场所内共有107个带有“KOHLER”或“THE BOLD LOOK OF KOHLER/科勒”标识坐便器、台盆、小便斗等卫浴产品。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承揽金霖新材料卫浴洁具安装工程,通过微信采购涉案产品,其中的22台坐便器、22个小便斗、24个蹲便器已安装完成,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0.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徐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 4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常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仿冒“三雄极光”注册商标案

2024年10月21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常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灯具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自行购进灯珠和驱动后,发货给广东吴某,要求其代为生产灯壳上标注“三雄极光光电方案”的灯具,并于7月底开始销售给安徽某公司。当事人未经“三雄极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灯具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三雄极光光电方案”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5.29万元,上述灯具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2月19日,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 5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YK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拉链案

2024年1月,苏州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某网店涉嫌销售侵权服装案件时,发现上游供应商的重要违法线索,遂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摸排。3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苏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印有“YKK”标识的拉链1261条,印有“YKK”标识的拉链头108.6万余枚。经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3月21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 6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擅自更换“筑水”注册商标案

2024年4月18日,根据举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台割草机整机品牌与车胎、方向盘上的品牌不一致。经查,当事人未经“筑水”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筑水”9GZ-241乘坐式割草机上的部分商标、铭牌更换为“万利”商标,并作为“万利”GC-22乘坐式割草机销售,当事人的关联企业海门某工贸有限公司是“万利”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5.36万元,上述机械设备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9月18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5.36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 7

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仿冒“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册商标案

2023年12月26日,根据举报,盐城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有“KING LAI CATALPA KANORWAY”“KING LAI CATALPY”和“KANORWAYAY”标识的风帽拉链衫共计成品1460件、半成品510件。经查,当事人未经“King Lai Catalpa”“kaNorway”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其注册商标直接作为组合图标的主要部分或仅改动商标的最后一个字母后在拉链衫上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3.4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阜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 8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氢硒肽案

2024年7月24日,根据举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睿博士”牌氢硒肽在售,经执法人员查询,该专利为申请状态,未被授予专利权。经查,当事人共计销售“睿博士”牌氢硒肽168盒,违法所得6.6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8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等其他违法行为。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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