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伟(武汉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简帛研究中心主任)
秦汉简生态保护律条,是指在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云梦睡虎地汉简《旁律》都包含的《田律》之中禁止损害生态环境相关规定的律文。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和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在20世纪70年代和2001年先后出版,有关内容持续得到关注和讨论,但也留下一些问题。近期,在云梦县博物馆出土秦汉简牍展中,作为汉承秦制和古人重视生态环境的实例,在同一墓地先后出土的秦汉简中的同一律条同场展示,迄未发表的睡虎地汉简实物和释文因而首次面世。其保存良好,编次分明,为《秦律十八种》和《二年律令》对应律条的文本复原、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
我们试以秦汉时期这一律条的三份文档为基础,联系相关简牍资料,对秦汉简中保护环境律条的文本复原、起讫认定和内涵解读试作探讨,以期尽可能完整、准确地认识这一律条,为相关研究和展陈提供更可靠的文献基础。
律文复原
为便于讨论,先迻录三条简文如次:
(1)春二〈三〉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泉〉。夏〖三〗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杀其绳重者,毋〗(4)毒鱼鼈(鳖),置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5)(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
(2)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图1](鷇);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24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图1
(3)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绳重(508)者,毋毒鱼蟞(鳖)、置井罔(网)。到七月而从(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享(椁)者不用时……(509)(睡虎地汉简《旁律》)
在睡虎地秦律中,“水”下的“不”字,整理者连下读,注释说:“不,在此用法与‘非’字同。”所在一句语译为“不到夏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学勤先生先后参与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整理,在后者释文未发表之前,就根据他所掌握的资料对比分析指出:“不”字其实是“泉”字的误写,因为当时这两个字非常形似(李学勤:《竹简秦汉律与〈周礼〉》,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文末标注说:“原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0年”)。睡虎地汉律跟《二年律令》一样也写作“水泉”,睡虎地秦律“水”为“泉”字之误,应改属上读,又多了一条佐证。
《逸周书·大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李先生据以推测说,“春二月”的“二”可能是“三”字之误,“夏”字下脱了个“三”字。《二年律令》与睡虎地汉律不分具体月份而概称“春夏”,也是秦律原本写作“春三月”“夏三月”的证明。“春”下的“三”写成“二”,“夏”下的“三”字缺录,可能与“泉”写作“不”相关,即作为《秦律十八种》4号简抄录的底本,可能多处笔迹不清,甚至有脱落,因而导致多处抄写错误。
壅,《二年律令》作“进”。李先生对照秦律,断定是“壅”字之误。睡虎地汉律亦作“壅”,可见《二年律令》这处错误在西汉早期并非普遍现象。
“荔”字不好理解。《二年律令》无此字,李先生以为衍文。睡虎地汉律亦无此字,其为衍文的可能性因而更大。
睡虎地秦律4号简尾端残缺约六字。我们研撰的《秦简牍合集》(陈伟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比照《二年律令》认为,可能原本也是“杀其绳重者毋”。睡虎地汉律对应处相同,增加了这一推测的分量。
“鱼”后一字,整理者释为“鳖”。察看《秦简牍合集》中的图版,其实下从“黽”,应该释为“鼈”。按《说文》,这是“鳖”字的标准写法。睡虎地秦律作“蟞”,大概是“鼈”字的传抄之误。《二年律令》249号简“鱼”字已写至末尾。整理者在其后用句号。对比秦律,已不能无疑。看到睡虎地汉律,愈益可知后面还应有一枚简,书写与睡虎地秦律、睡虎地汉律对应的文字。可惜未能保存下来。
秦律整理本在“水”字后用句号,在“罔(网)”字后用逗号。《秦简牍合集》将“不〈泉〉”改属上读,但这两处标点依然沿用原整理本。李学勤先生指出:“睡虎地简秦律的规定,分叙春、夏,最后说‘到七月而纵之’,则包括春夏几个月在禁期以内”。认为“到七月而纵之”同时针对春夏而言,当可信。相应地,“罔(网)”字后应与“不〈泉〉”字后采用同样的标点。
律条起讫
《晋书·刑法志》记述“秦汉旧律”说:“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又引述《魏律序》说:“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似将律典分作“篇”“章”“条”三个层级(张建国:《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不过,汉人也将律篇称为“章”。如兔子山律目先述“狱律十七章”,包含告律、盗律、贼律等,再叙“旁律廿七章”,包括田律、户律、仓律等,最后还总结说“凡卌四章”。《汉书·刑法志》记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所说的“章”也应与“篇”相当。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二一是汉人转抄的秦代案卷。所说“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是指案卷前文引述有关不孝、敖悍的两段律文。这里使用的“章”,似与《晋志》的“章”相当,是次于“篇”的文本单位。
如果拿《秦律十八种》的律文与岳麓书院藏秦简律文对照,有的是一段对一段,有的是一段对多段。前者如《秦律十八种·田律》12号简所记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80号简所记。后者如《司空》133~140号简所记,分别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57~261、167~168、268~270、264~267所记大致相当。由此推测,秦汉律“篇”中的“章”,形态较灵活:有时指一个律条,有时指多个律条;同属同一章的若干律条,可以分段呈现,也可连续书写。
考古新发现显示,西汉早期律典其实分为两大部分。以睡虎地汉律、胡家草场汉律为例,分二或三个简册收卷,可以称作“卷”。睡虎地汉律两卷,其中一卷题名无存,胡家草场汉律中对应的一卷则未见题名。如果借用益阳兔子山木牍律目的表述,可称“狱律”卷。睡虎地汉律另外一卷自称“旁律”,胡家草场汉律对应部分为两卷,分别自称“旁律甲”“旁律乙”。后者应该是因为卷帙浩繁,对“旁律”作技术性拆分,犹如现今一部书有时分为上下册。秦代律典大概也是如此。
综上可知,秦汉律典分卷、篇、章、条四个层次。有时章条合一,实际呈现三层次。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秦汉律典田律篇生态保护条的起始是清楚的。睡虎地秦律、《二年律令》、睡虎地汉律的这一条前面接续的那枚简,都没有写完,留下或多或少的空白。根据律典的抄写规律,这表明其前一条(或章)业已完结,继之而来的是另外一条(或章)。
这一条的终点需要推敲。睡虎地汉律509号简“不用时”之后,画上一个明显的墨点,然后书写“马牛羊”等字。在秦汉律典中,这个墨点通常是表示一条开始的标记。因而,以“马牛羊”开头的简文,是《田律》中位于生态保护条之后的另一条。也就是说,“不用时”乃是生态保护条的最后三字。
《二年律令》249号简之后的那枚简未见保存,已于上述。不过,以“马牛羊”开头的律条却保存较好,写在253、254号二简之上,“马”字正在253号简的头端。这显示,249号简与其后一简已将生态条抄完。按字数推算。未能保存的那枚简下段应该留有较多的空白,意味着律条完结。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4号简至7号简连续抄写,4号简在“不用时”之后,接着写“邑之紤(近)皂”等字,一直到7号简中部偏下处正文结束,留三四字空白,再书写篇名“田律”。似乎秦律本条比汉律多出一段文字。不过,“邑之紤(近)皂”开头文句是讲犬只进入禁苑的规定,与生态保护条的主题有别,应是另一律条。据《秦简牍合集》,龙岗秦墓简牍77~83号残片拼合的律文,与睡虎地秦律5~7号简“邑之紤(近)皂”之后的文句部分相同,而未见生态保护条的文字,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证明。
作为连带问题,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4~7号简、睡虎地汉简《田律》508~511号简连续书写的两个律条,有可能属于同一律章尚待进一步推敲。
“夜草”“燔草”与“烧草”
在秦汉简生态保护律条中,最费解也是学者讨论最多的当属“夜草为灰”。睡虎地秦简整理者注释说:“夜,疑读为择。夜草为灰,意为取草烧灰,作为肥料。《礼记·月令》:仲夏月‘毋烧灰’。”后来,李学勤先生根据《二年律令》认为,“夜”应为“燔”或其同义字之误。据赵平安教授梳理,学者还有液、畬、爇、炙、举等多种释读。赵先生本人认为是从火月声的热的异体,读为“爇”(《也谈睡虎地秦简“夜草为灰”》,《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6期)。《岳麓书院藏秦简〔伍〕》302号简记“河间以苇及蔡薪夜”,是秦简中“夜”指燃烧的又一文例。
里耶秦简的一篇文书颇堪寻味。9-1861号简记云:“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洞庭叚(假)守高谓县丞:干雚及菅茅善用殹(也)。且烧草矣,以书到时,令乘城卒及徒隶、居赀赎责(债)勉多取、积之,必各足给县用复到干草。唯毋乏。它如律令。”善,大、多的意思。秦统一之年2月8日秦洞庭郡代理太守指示属县:干雚(荻)、菅茅(茅草)大有用场,要赶在烧草时节之前,发动兵卒和刑徒勉力获取、储存,保证各县足够用到来年干草的时节。《墨子·旗帜》说:“凡守城之法,石有积,樵薪有积,菅茅有积,雚苇有积。”显示这些草是重要的战备物资。
里耶9-1861号简说的“烧草”,从时间看,与秦汉律中所说的“夜草”、“燔草”应即一事。“夜”字的具体释读还可进一步推敲,其指向焚烧又增加了一条证据。这条简文更重要的启示是,秦汉律禁止烧草,看来并不为避免空气污染,而是要尽量收获、利用茅草这类战略资源。
秦汉生态保护律条的内容,如同李学勤先生论文揭举的那样,在《逸周书》《吕氏春秋》《周礼》等书中颇有载述,是古人智慧的结晶。秦汉律典的制定者,把这些生活中的重要经验写成律条,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把生态保护升华到国家行为,是其意义所在。
《晋书·刑法志》在追述秦汉法典编纂时说“汉承秦制”。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律条,是秦汉律典沿革的一个绝佳例证。李学勤先生分析说:“张家山简汉律,则开头就合言春夏,说明禁期更为简单明确。同时,加上‘禁诸民吏徒隶’一句,说明禁止的适用范围,较之秦律也有改进。由此可见,汉初因袭秦律,对于秦律也有所更改。”值得注意的是,秦律无论是在原文“春二月”“夏月”、还是核改为“春三月”“夏三月”的情形下,相关禁令的适用时间并不大明确。看前面行文,有关禁令只在所述时间内适用。但看后文“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又似乎春季的禁令一直执行至六月。从这个角度看,汉律并不是把秦律的禁期延长,而是用简明的行文代替秦律纠结的表述,更便于理解和执行。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19日 11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