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黄奕琳)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明确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全国7个自贸区(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所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税率为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
据悉,这一政策延续了厦门自贸片区在离岸贸易领域的制度创新优势,今后每年可为厦门企业减负近4000万元,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注入新动能,将进一步推动厦门构建“双循环”重要节点城市。
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在此过程中,相关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涉及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税率将全面免除。
离岸贸易作为新型贸易方式,具有单据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三流分离”的特点。自2018年8月以来,厦门市已累计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786.96亿美元,其中98.5%属于离岸转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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