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落户是指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过程。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
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流程
弃婴上户口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然后持收养证办理入户手续。收养法规之前收养的,需要办理收养公证,持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为弃婴办理户口,要进行事实收养登记流程,登记后才能上户口。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只能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收到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通过以上步骤和材料,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可以完成弃婴的落户登记。建议收养人在办理过程中提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户口登记机关,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