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中,“持械”通常指的是携带并有意图使用具有杀伤力的器械,这些器械包括但不限于:
棍棒:
如木棍、铁棍等。
刀具:
如匕首、砍刀、水果刀等。
砖头、石块:
这些物品在斗殴中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
枪支:
包括各种类型的枪械。
其他自制或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器械:
例如自制的铁管带尖刺武器等。
需要注意的是,持械不仅限于事先准备的器械,也包括在斗殴过程中临时就地取材获得的器械。此外,持械的认定不仅要看物品的形式和种类,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些物品在实际斗殴中是否具有杀伤力,是否造成了伤害后果。
因此,在聚众斗殴中,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持械:
手中握有或为了斗殴特意佩戴的武器,如刀、枪、棍棒等。
在斗殴现场附近藏匿器械,随时准备取用。
携带并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器械,如携带枪支但未开枪。
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
综上所述,持械的认定主要基于物品是否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以及是否在斗殴中实际使用或准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