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专属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整栋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整栋建筑物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车位、摊位:
车位和摊位作为特定空间,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露台: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特定空间:
无固定墙壁间隔,但彼此间有明确界址,能够排他私用的空间范围,例如车位、摊位等,也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自用部位:
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园及室内墙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
自用设施设备:
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施设备。
其他特定部分:
例如,警卫室用房、库房用房等,如果这些部分是根据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则也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总结来说,房屋专属部分包括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露台、特定空间、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规划和合同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部分。这些部分能够明确区分、排他使用,并且可以登记成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