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上级机关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总结:
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上级机关、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选择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和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