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担保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无担保债权
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
放弃优先债权
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债权因放弃优先权而变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担保差额债权
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全部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足清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代保债权
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索赔债权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企业债权担保
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担保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
未到期的债权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也列作破产债权。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的损害部分
由于公司宣告破产而造成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被迫解除,从而造成当事人经济财产受损的债权部分。
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偿。建议债权人在面对破产程序时,详细了解自身债权的性质和受偿顺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