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员出庭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这些法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抗诉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中的出庭责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